******有限公司5号换热站,占地面积2532.54m2(3.80亩)。本地块原为公用设施用地(供热用地******有限公司5号换热站(建设1座锅炉、烟筒及供换热设备),于2003年停止使用,闲置;锅炉、烟筒及供换热设备于2015年拆除;2018年租赁给个人作为体育馆从事气排球活动场所,2020年气排球场馆停止使用,闲置。截止2024年4月地块内原有1座锅炉、供换热设备及排气筒全部拆除,建筑物尚未拆除,地面全部混凝土硬化处理。
******居住用地。
2024 年 1 月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,踏勘时地块内原有建筑物尚未拆除,根据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,该地块内换热站于2003年停止使用,2018年租赁给个人作为体育馆。调查区域内无外运土,无刺激性气味及污染和腐蚀的痕迹,不存在河流或坑塘等地表水体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9年1月1月起施行)、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关于印发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潍政办字〔2018〕59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准入管理的通知》(鲁自然资字〔2019〕110号)、《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鲁环发〔2020〕4号)等相关文件的要求,该地块土地须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
******有限公司)对地块进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。受托后,我单位经过资料收集、现场勘察、现场走访和会谈、资料分析,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》(公告2017年第72号)、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-2019)、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》(HJ25.2-2019)等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,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,并编制完成《青州市中所街与河滨南街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》。
本次调查工作,严格按照《建设用地************有限公司等7人开展了访谈,进行了统计分析。根据调查地块内实际情况结合相邻地块综合分析,可能存在的污染物为砷、汞、硫化物、氟化物、多环芳烃(萘、?、苯并[a]蒽)、石油烃(C10-C40)。本次调查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,1个土壤监测对照点,共采集43个土壤样品(不包含空白样及现场平行样)。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得知:本地块土壤监测因子石油烃(C10-C40)、砷、镉、铜、镍、铅、汞均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;氟化物满足《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》(DB11/T 811-2011);27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,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;硫化物未检出,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。
本次调查共设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,1个地下水对照采样点(不包含空白样及现场平行样),检测结果分析得知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:地下水样品共分析67项污染物,共检出16项污染物,污染物检出浓度均满足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IV类标准限值;苯胺、苯并[a]蒽、苯并[k]荧蒽、?、二苯并[a,h]蒽、茚并[1,2,3-cd]芘未检出,满足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(试行)》附录 H中部分有毒有害指标的饮用水标准;石油类未检出,满足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2006)标准限值要求。
本次调查共设置1个地表水采样点,地表水样品共分析47项污染物,共检出14项污染物,污染物检出浓度均满足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 -2002)V类标限值要求。
调查结果显示:本次调查范围内该地块现状不属于污染地块,满足居住用地(R2)要求,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工作。